週五, 05 八月 2011 12:18 |
國際工程院院士/通訊院士推薦委員會簡則
民國100年1月13日通過
經第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改(108.6.24)
第一條:本委員會依據分會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設置之。 第二條:本委員會得設委員5~7人(含主任委員),由理事長就本會國際工程院院士/通訊院士中遴聘之,並呈報理監事會核備,任期與該屆理事同,理事長為當然主任委員。 第三條:本委員會執掌任務如下: 一、推薦俄羅斯國際工程院院士暨通訊院士候選人 二、議決其它候選人有關之事項。 第四條:本委員會為執行各項任務,得訂定各項作業程序,經理監事會通過後,由主任委員據以執行,並於理監事會提出報告。 第五條:本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可直接對外行文。 第六條:本委員會會議,針對推薦俄羅斯國際工程院院士暨通訊院士候選人議案,須委員四分之三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方得通過。委員應親自出席及投票,不得代理。 第七條: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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